• 让民警减负 给办案加力

    2015-08-07 13:31:32

弥渡推进法制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改革

让民警减负  给办案加力

通讯员 宋金友

弥渡县公安局按照大理州公安局对全州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以“多办案、办好案 ”为导向,从理顺侦查和审查工作关系入手,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职能移交给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有力提升了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和打击违法犯罪实效。

 

规范机构设置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弥渡县公安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法制大队“三定”方案,在法制大队设立“两队一室”,即执法监督中队、案件审查中队、信访申控室。明确由案件审查中队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具体负责全局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后的移送审查起诉工作以及县检察院、县法院决定逮捕后的执行逮捕及其它临时性工作。执法监督中队则负责原法制大队承担的执法监督及执法规范化工作。

为此,弥渡县公安局为法制大队充实民警4名,使法制大队民警数增至11人。重点加强了案件审查中队专职审查力量,确保满足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工作需要,并按照一线执法勤务部门标准落实相应保障。

201491日,按照《大理州公安局关于全州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决定》,弥渡县公安部局与全州公安机关同步启动法制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改革,实现了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

 

明确侦审职责

在侦审职责分工实施中,弥渡县公安部局制定了《弥渡县公安局关于法制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由法制大队承担案件审查起诉的主体职责,由侦查部门承担案件侦查的主体责任,细化了法制部门与侦查部门各自的职责任务,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各个环节均有据可依。制定《弥渡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查起诉暂行规定》,明确案件审查起诉应达到的标准及内部运转规则,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材料作了统一标准和要求,确保案件质量。

在法制大队建立内部“传帮带”机制,机构人员每半年轮岗一次,相互熟悉业务,使每名民警都能承担审查起诉职责。案件审查中队民警轮流接收案件,轮流办理案件,确保法制大队民警人人能办案。法制大队还定期组织各执法办案部门召开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通报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移送审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有效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效能。

针对侦查部门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系列案件,法制大队必须主动提前介入,负责指导收集证据、查阅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积极为侦查部门做好执法咨询及服务,有效缓解办案民警压力。

 

强化沟通协作

在建立出口对接机制中,弥渡县公安局主动与县检察院协调,就案件统一出口达成一致,得到县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从201491日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案件、全县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统一由法制大队对口县检察院案件公诉科。对需要提请复议、复核的,由法制大队负责组织办案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再送达检察院;对批捕案件,办案部门直接送达法制大队办理,检察院只接收法制大队移送的案件,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一律不予接收。

通过与县检察院磋商,建立了提请移送起诉、复议复核、检察建议处理以及会商研判等对接制度,明确由法制大队与检察院对接,负责对检察建议等工作要求统一落实,并与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就刑事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商,以会议纪要形式执行,实现了审查起诉无缝对接。

 

改革成效明显

实行由法制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改革后,有效减轻了办案民警的负担。通过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法制部门全面承担了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并为办案部门和民警提供执法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执法风险,确保了执法安全,有效缓解了办案民警的压力,减轻了工作负担,提高了民警的办案积极性。

据了解,在实行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以前,因部分办案民警畏首畏尾,不注重对证据的搜集固定和对事实的核查,甚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总体不高,刑事打击处理能力较弱相比。案件“统一出口”后,法制部门强化主体责任,抓实审查环节,严把案件质量关,审查起诉率明显提高,退侦案件大幅下降。20149月至20155月,弥渡县公安局共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1件,退侦案件仅1件,与上年同期相比,起诉率由85%升至98%,退侦率下降92%

因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弥渡县公安局在深挖犯罪方面取得突破。法制大队紧扣执行逮捕和案件证据材料审查两大环节,做到因案施策,持续开展深挖犯罪工作。通过在执行逮捕环节对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政策攻心,及时发现余罪和漏罪;在案件审查环节注重关联日常所掌握的其他团伙性、系列性案件规律和特点,发现嫌疑人余罪和漏罪,有针对性地开展深挖审讯。通过深挖,法制大队累计破获刑事案件64起,有效提升了打击违法犯罪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