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建设让昌宁乡村更美丽

    2016-04-15 11:35:52

法治建设让昌宁乡村更美丽

通讯员 段晓东

近年来,昌宁县的124个村(社区)悄悄地发生着变化。

2015年,昌宁县的124个村风、民风不尽相同的村(社区)先后修订、完善、颁布了《村规民约》,各个村子里过去存在的顽固的、难调解的问题,都正如春雨润物细无声一般,正悄悄地被融化、消解。

当然,这一切的发生离不开公安部门、村委会的协调管理,村民的自觉遵守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村规民约》就像是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牌,正因为有了它,一系列变化才有了引子。

 

处理家长里短都有依据

“农村就是一些家长里短的小事多,法律法规规定不了那么详细,产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就很难处理,但自从新修订了《村规民约》后,对那些闹无原则纠纷、乱说乱讲、生活作风不正、不按时参加各类群众会、不支持公益事业等等行为,我们都有依据可以处理他。”昌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徐江波说。

2014年初,针对各个乡镇的《村规民约》普遍存在内容“过时”、及“形式化”的问题,昌宁县公安局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由公安局牵头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在全县开展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

《村规民约》的修订严格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意见、签名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的。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中,用的都是通俗易懂的文字,使其成为看着明白、用着方便的“农民身边法”,更成为人人都能遵守和执行的“管用法”。

20143月,昌宁县公安局通过广泛调研后,选取了大田坝镇湾岗村为试点。大田坝镇6个村(社区)委会的《村规民约》公布后,镇政府统一制作各村《村规民约》,悬挂在本村人员集中、醒目的位置。不仅提高了全镇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诚信意识、民风意识,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困扰农村稳定发展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

大田坝镇修订完善、公布实施《村规民约》以后,有村民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影响道路通畅,要求派出所出面处理,但民警只是委托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处理了4起,问题就得到解决,之后再没有乱占用道路堆放杂物的现象。

 

村社民风焕然一新

湾甸乡是傣族自治乡,又是小湾电站移民安置乡。每年冬春两季,反季蔬菜上市和糖厂开榨期间,南来北往客商、务工人员蜂拥而入,导致蔬菜交易村寨垃圾成堆、交通混乱,而且还时不时会引来了一些贩毒、吸毒、赌博人员。

针对此问题,湾甸派出所在参与各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时,将治安、禁毒、交通、行为道德、环境卫生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范畴,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

当问起湾甸乡下甸村村民李家春对该村《村规民约》的看法时,他张口就说:“《村规民约》是我们老百姓自己制定的,也能自觉遵守。过去一到蔬菜上市,收购交易地点垃圾成堆,没人过问。如今定出了《村规民约》,收购、交易的负责人会自觉地安排人员将垃圾运走。如果没有打扫,村委会的干部就会来处理,相关人员就要交违约金。过去,在村寨的交通堵塞是老大难问题,现在《村规民约》实施后,驾驶人能自觉地将车有序地停放在路边,保正道路畅通,不影响其它车辆的出入,我们出门也方便多了。”

温泉镇尼诺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了。村民依照《村规民约》为行为规范,有效地遏制打架斗殴的发生。同时,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提高,主动提供一些办案线索。

“自从《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后,我们村酗酒滋事、公共场合赌博都没有了。村子里每家每户都和和睦睦的。”温泉镇尼诺村党总支书记周发荣对于村里的变化十分感慨。

 

村级安全治理取得实效

 据了解,昌宁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过程中,全县村(社区)普遍将“6995”平安信息平台的使用写进《村规民约》内。“6995”平安信息平台采取群组捆绑形式,将1020户的家庭联系在一起,只要拨打号码求助,就像发出了一条广播信息,群组里的人都能看到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使“6995”平安信息平台形成了农村开展“生产互助、应急救援、联户联防”的良好格局,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

大多数村(社区)委会还将“勇于检举揭发暴力恐怖、邪教组织、非法宗教、封建迷信、私藏枪支弹药和民爆物品、制造和改装枪支弹药、吸毒贩毒种毒、盗窃、损毁破坏、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公约》,全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2015年内,全县侦破刑事案件298起,共抓获刑事作案成员269人,由村民群众提供线索侦破96起,抓获刑事作案成员112名,分别占32.2%41.6%。” 昌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周佑萍介绍。

 “去年,全局查获吸毒人员行政案件124起,抓获吸毒人员116名,由村民群众提供线索或举报而查获的有46起,抓获51人,分别占37.1%43.9%。”禁毒大队两禁科民警吴晓梅说。

昌宁县通过村民“自己定内容、自己定制度、自己提措施”,以合同约定、相互承诺的形式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并以“守约承诺制度”来保证《村规民约》执行到位,推进了基层社会治理和全县乡村法治化进程,使村级安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