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宣判
2016-05-27 13:29:33

本报讯(通讯员 保国良)日前,陆良县人民法院对驾驶校车超员被告人资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决,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陆良县首例校车超员入刑案。
2016年3月22日16时许,驾驶人资某驾驶一中型专用校车(幼儿专用),由陆良县板桥集镇小天鹅幼儿园驶往板桥镇石坝村委会小庄子村,当车辆行至陆良县板桥镇小庄子村路段时,被陆良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中型专用校车,核定载客19人,实载48 名幼儿园学生,1 名驾驶员、1名随车照管人员,共计50人,超过核定人数163%,属严重超员。之后,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随后,陆良县人民检察将该案件起诉至陆良县人民法院。
5月13日上午,陆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陆良县人大、政协代表,陆良县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全县幼儿园园长以及校车驾驶员,客运、公交公司企业领导及部分客运驾驶员共26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经陆良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资某驾驶专用校车严重超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