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禁毒工作再添利器
2016-06-17 10:59:23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大理州禁毒工作再添利器
本报讯(通讯员 赵子忠)为充分满足当前禁毒斗争工作的实际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大理州专门组织人员对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25日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修订后的《禁毒条例》共38条,从禁毒体制机制、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重点对禁毒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突出了禁毒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大理州的地方特色。

新条例主要有五大亮点:
引导和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拓展就业渠道。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等对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可制毒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用途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建立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条例规定,邮政、快递及其他物流企业应对托运物品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对托运、邮寄的货物进行当场验视,发现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记录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毒驾”强制注销驾照。条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吸毒成瘾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等驾驶证,不得从事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活动;对已取得驾驶证照、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