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市户籍改革惠民生

    2016-07-15 10:35:33


本报讯(通讯员 张庆龙 德)近日,大理市公安局出台并开始试行《大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推出多项惠民利民便民举措,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共享公安改革成果。

《细则》共741条,紧紧围绕户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省厅实施细则“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放宽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落户限制”等8项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在大理市投资、经商、各行各业长期务工等人员落户待遇”、“环洱海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旅游业、建筑业等行业务工人员就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条款,推动居民户籍城镇化,提高城镇化率。而其中“保留州、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为到大理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服务”等条款,真正让“想来的人来得了,来了的人落得了户”。

《细则》对申请、受理、告知、办理时限等逐一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城镇农村人口、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直系亲属定义,简化了户口迁移办理程序,下放了户口迁移审批权限,使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有据可依,规范便捷。明确“出生登记”、“死亡注销”等13项户口事项由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当场办结;“夫妻相互投靠”、“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等17项派出所所长授权户籍民警审批;“收养落户”、“需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等6项分管局领导授权户政中队负责人审批;对“出生日期更正”、“变更更正民族”等5项需上报州局审批的要求限时办结;对特殊、疑难户口要求及时研究答复。

《细则》第38条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的,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并做出不予落户决定,已落户的注销户口并迁回原籍。凡弄虚作假,为不具备落户条件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规定将全面保障户改政策落地生根,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搭车收费和违规办理转户、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