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掉一制售假证窝点
2018-03-30 00:25:11
近日,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多警联动,成功打掉一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2人,缴获打码器、钢印机、塑封机、印章若干及大量伪造证书和证明文件。
3月20日,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联合分局刑侦大队、网安大队将在辖区内非法张贴小广告的陈某等人抓获,并根据小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将涉嫌伪造、买卖证件、证明文件罪的王某抓获。
为彻底打掉幕后制假窝点,根据王某的供述和侦查情况,大街派出所于3月24日组织警力到玉溪市红塔区沙坝村一出租房内将涉嫌伪造、买卖证件、证明文件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用于伪造假证的塑封机、钢印机、打码器以及各类行驶证、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大量伪造证件。
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对自己伪造、买卖证件、证明文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犯罪嫌疑人朱某和王某供述,自2016年7月以来,他们先后伙同两名老乡(在逃)在玉溪租房子制售各种假证,其中,朱某负责给假证半成品贴照片、伪造钢印、打码等工序,王某负责到玉溪市红塔区、江川区、峨山县等地以发名片、在墙上喷涂信息的方式散播“办假证”的信息并联系所谓的“客户”,每办一本假证可以从中获利80元到180元。
目前,嫌疑人朱某、王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江川警方在此敦促本案相关涉案人员尽快投案自首。通讯员 周发兴(文章来源环球游报2018年3月30日第1134期A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