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调解机制 调处交通赔偿
2014-12-09 11:22:24
建立调解机制 调处交通赔偿
——德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通讯员 钟玉俊 任杨坤
近年来,德宏州公安交警部门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积极推行建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经过4年来的实践,一支由退休法官、检察官、交警、律师和法律专业大学生组成的专业调解队伍一直活跃在美丽的孔雀之乡——德宏。
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2010年,德宏州公安局结合全州实际情况,联合德宏州司法局、德宏州财政局、德宏州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成立德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德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按照通知要求,全州各县市积极组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已退休法官、检察官、交警以及律师和法律专业大学生为调解员,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专业队伍,专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为主的“三位一体”的事故处理新机制。
截至目前,全州共有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20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室均设于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他们主要承担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工作中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体现的是其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上,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公平、公正、合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有效化解事故处理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分歧,缩小各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诉求的距离,最终达到各方当事人都满意并达成赔偿协议的目的。
今年1月11日,德宏州盈江潞发生一起二轮摩托车与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违反右侧通行原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双方自行调解时,赔偿金额意见分歧,产生了激烈矛盾。在申请第三方(人民调解室)进行法律调解后,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百上千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大有小,有简单有复杂;当事人有通情达理的,也有无理取闹的;有理性调解的,也有漫天要价的。但不管是面对怎样的调解条件,调解人员始终坚持的原则就是:让群众因调解产生的费用开支降到最低,跑的次数降到最少,经过的程序最简,使事故处理变“小”,真正做到“小”事故,“大”调解。
减轻常规工作压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费时、费力、费钱,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纠纷特点,推行交通事故标准化、格式化的调解文书,调解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好当事各方损失费用清单,便于调解时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而这一切都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收取各项费用相比较,人民调解无疑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调解成本。因此,受到广大当事人的支持。
在调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常常以拉家常话的形式,拉近与各方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然后再把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赔偿等方面问题向当事人讲明讲透,让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换位思考,尽可能地让各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心平气和的状态下来谈赔偿问题。
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说,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困扰公安交警部门的“难点”问题。因此,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组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在行业队伍,把人民调解这一工作机制有效应用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中来,其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好公安交警部门在“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方面的职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和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